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凯发网站

索取号:g010-0505001-2023-0035发布时间:2023-08-25发布部门:研究生院

沪海大研〔2023〕2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对研究生综合教育改革的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辅导员请假,假期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须按规定缴清有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全日制非定向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其它情况一律不迁户口。毕业和退学离校时户口迁出,在读期间不受理户口迁移申请。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到报到期间向研究生院负责学籍的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二)自行创业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因病不能按时入学,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为期一到两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社保记录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事先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到期如仍无法入学,应申请办理休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的除外,予以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过再申请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下列内容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同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根据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在注销学籍后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按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恪守诚信,学校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转导师)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一)申请转专业时间:

1)申请转专业时效:入学注册并复审结束后到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前可以申请;

2)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

(二)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导师及学位分委会签署意见;

2)申请转入专业的导师、学位分委会意见和复试小组意见及复试成绩;

3)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并将与转专业及培养经费等相关的处理意见转发给相关学院、职能部门;

5)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及时办理转专业研究生信息。

(三)以下情况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1)定向生;

2)破格录取生;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跨一级学科;

5)不属于同一类型研究生;

6)原专业复试基本分数线低于转入专业复试基本分数线(以学校当年公布的复试基本分数线为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必须在上海海事大学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更换专业指导教师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更换专业指导教师:

1)导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调离、出国一年及以上、生病、被学校撤销导师资格、或学校认定不宜继续指导学生的);

2)其他更换导师和专业方向特殊情况;

(二)研究生申请更换专业指导教师,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征得原导师和转入导师同意后,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经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更换。

(三)研究生更换导师原则上在本学科范围内进行。研究生在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后,原则上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研究生申请更换专业导师过程中如遇争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导师,若需要更换,由学院决定新导师人选。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赴其他单位交流学习,预计一学期内超过四周无法在校学习的;

(四)国家或学校公派出国(境)研学两个月及以上的;

(五)创业实践的,凭相关证明;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中断学业的,凭学院调查材料。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期限至其退役后两年。

第十九条 一次休学不得少于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可以继续申请休学。学习年限内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若因创业休学,学习年限内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休学起迄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交《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征得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各种待遇。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将满的研究生,须在复学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复学,并依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注册。研究生依照第十八条情形(一)休学的,复学前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或恢复健康证明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外,予以退学处理;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已达两学年的,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认为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依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硕士生培养方案按基本学制23年制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培养方案按基本学制3年制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习的研究生,应提前1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每次延长学习年限以一年计。

第二十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延长期内学校不再发放奖助学金,不再安排宿舍。延长学习年限不计入基本学制,延长后的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日期为准。

 

第七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退学处理外,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未满足培养环节的所有要求;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业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该行为除给予退学处理外,还要按《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五)学校研究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退学的,须由本人提交《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符合第二十六条情形应予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予以退学处理的书面报告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申请退学和予以退学研究生的有关材料报学校审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经校长授权的校研究生学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如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月起停发相关奖助学金,并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不同意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和各必修环节,考试、考查合格,德、智、体、美、劳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准予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德、智、体、美、劳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获通过,可以二个月以后、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相似度检测、抽检(强制盲审)直至答辩的程序,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答辩不通过者或者放弃再次答辩机会者,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未完成学业,或者中途退学,作肄业处理,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品学兼优,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课程成绩优异,没有补考、重修等情况;

(三)参加境外研学一年以上,且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

(四)取得的成果达到《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要求》规定的计分两倍及以上;

(五)已经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一年以上且学位论文已基本完成;

(六)申请时须缴清所有学费;

(七)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5年。

第三十五条 提前毕业申请审核程序:

(一)符合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应在申请毕业时间前一学期提交材料。具体申请受理时间和细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申请人需填写《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学院和研究生院,各执一份),并提交相关学术支撑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送到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复核材料后,做出是否同意学生提前毕业的批复。

(三)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环节的学生,按照当年毕业生管理。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管理程序的学生毕业论文一律参加盲审。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有关部门应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工作。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专业学习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其努力方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离校的,学生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已经颁发的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或者学校的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二)违反学校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已经颁发的予以撤销:

(一)有确凿证据证明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的;

(二)毕业证书被撤销的;

(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的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和换发。经学生个人申请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研究生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其本人档案:

(一)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二)研究生成绩单;

(三)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四)学籍、奖励、处分等材料;

(五)授予学位通知书;

(六)专家推荐信、报名登记表(博士生)。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沪海大研〔202122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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