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事项,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事大学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行政事务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先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诉。
第三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和不得加重对申诉人处理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是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校内救济制度。申诉人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理并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权益。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工会、教师工作部、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机关总支等部门负责人、未担任党政职务的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申诉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组织各单位推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13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副主任委员同时兼任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秘书1名。
申诉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委员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出缺时,由校工会组织各单位推荐人员递补,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申诉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职务变动,由接替人员自然更替。其他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公告。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其他应当由申诉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申诉事项的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向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五)申诉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岗位聘用;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二)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投诉、举报等,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三)申诉人已向校纪委、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五)对学术事务的认定有异议的;
(六)已经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受理的;
(七)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其它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委员会申诉一次,对已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在收到学校或者有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导致逾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诉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工号、出生年月、单位、岗位、住址、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的事实和理由(附材料清单,并承诺没有第十二条(二)、(三)、(六)的情形);
(五)申请日期;
(六)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以内补正材料,申诉人按照要求和期限补正全部材料的,申诉工作办公室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受理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同时通知申诉委员会;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可以是一种或几种),书面报申诉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30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裁决;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再延长10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申诉委员会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申诉委员会会议经过评议和表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四)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如果申诉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属于专业领域事项,申诉委员会可以先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提供评议意见,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运用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申诉受理、处理过程中,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该申诉事项所涉业务部门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
申诉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决定。
第六章 申诉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规章错误的;
3.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4. 严重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5.决定明显不当的。
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出。
第二十八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规章制度;
(四)申诉处理决定;
(五)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送达方式主要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申诉人在国外、境外等,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
第三十条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诉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属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起的30日内,执行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决定的,学校给予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可以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另行提起诉讼、仲裁的,申诉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对申诉申请的审议,按照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人数和天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天数指工作日天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中关于申诉和复核的内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校内其他人员提出申诉或复核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