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预算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凯发网站

索取号:g010-0702000-2018-0008发布时间:2018-03-12发布部门:财务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和规章,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推进我校预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学校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制度。财务预算(以下简称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计划。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遵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预算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 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 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

(三) 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

(四) 监督预算执行;

(五) 为学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工作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实合法取得的各项收入,消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不做赤字预算,保障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量力而行,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学校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校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拟定和预算监督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 拟订学校预算管理制度办法;

(二) 收集资料,对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三)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报学校预算草案;

(四)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预算分解到有关责任单位;

(五) 审核各责任单位预算经费的具体使用安排;

(六) 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根据学校决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按照批复意见调整年度预算;

(七) 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向上级部门申报专项资金;

(八) 监督学校预算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 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十) 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 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编报年终决算。

第九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包括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部门及其他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

(二) 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 建立必要的经费审批流程和制度,按照工作需要推进本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四) 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工作遵循国家预算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依照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下年度目标和任务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支出标准、定额和预算编制程序,确保资金分配的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具体为: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综合财力的可能,在考虑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学校财务处编制下一年度学校预算草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一上”)。

(二)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财务处对原预算草案进行细化、调整,拟订校内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上报财政部门(“二上”)。

(三)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二下)和经审批的校内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财务处向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下达相关经费。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8月底或9月初财务处制定下一年预算编制计划,并布置相关工作,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下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一年度的年度收支预测计划和数据。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和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包括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人员经费预算的编制

学校人事处是学校人员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部门。学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按学校人员实有人数和核定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保等标准测算,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草案,报财务处汇总。

(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

二级学院和机关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用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人。学校二级学院的公用经费预算,在考虑其人数、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编制,由学校综合核定后进行汇总。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按岗位职责和本部门(单位)承担的任务,按照零基预算方法,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草案,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学校财务处。

学校建立部门(单位)公用经费预算答辩制度。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均须就本部门(单位)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预算答辩。预算答辩小组由校长、若干名副校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发展规划、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答辩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本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部门预算的绩效目标、投入安排情况、绩效考核指标等。预算答辩会结束后,财务处负责将预算答辩审核意见通知各预算答辩部门(单位)。各预算答辩部门(单位)应根据预算答辩审核意见调整本部门(单位)预算草案,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学校财务处汇总。

学校按照生均和师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核定、下拨下一年度二级学院的年度公用经费。每年度的生均和师均标准由财务处提出方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三)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经费分为学校内涵建设改革发展项目经费、其他项目经费两类。

其中,学校内涵建设改革发展项目预算建立“项目库”制度。按照学校战略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预算竞争机制,履行规定的考核评审程序,选择优秀项目入选“项目库”。未入项目库的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资金。

其他项目经费预算依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

第十五条学校财务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预算预备费制度,预备费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年度预算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应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分管校领导对其所分管范围内的预算执行情况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十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应确定经费负责人,负责经费开支审批,确保经费开支的合法性、有效性。非经相关程序审批,不得改变经费用途,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各二级学院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管好用好学院公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经费支出分级审批机制,具体审批权限由财务处提出方案,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直属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学校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实施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实时控制,定期开展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的考核、分析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动用预备费的审批程序,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应向财务处提供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包括部门经费收支、结余情况,部门事业计划完成情况,以及在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则、项目、数据、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属于重大预算调整。重大预算调整(追加、削减)的业务审批程序流程如下:

财务处提出学校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调整预算方案→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上报调整预算方案→上报调整预算方案→上级部门审批调整预算方案→上级部门审批意见下达学校

其他预算调整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和职责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预算调整的申请、审批程序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削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缩减预算通知后,应及时向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

第三十条 每年年终,财务处按照国家《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办理转账业务,所有收支均纳入决算。

第三十一条年终结账后,财务处采用因素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分析体系(试行)》综合分析全年的预算执行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年终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完成情况,支出预算完成情况,收入结构,支出结构等。

(三)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往来账的清理情况,年度内清产核资情况,重大筹资事项(贷款的规模、期限、利率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含对外投资、对校办产业投资等),重大资产划转和资产处置情况,收入和支出中重要不利因素的影响。

 

第六章预算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四条  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要求,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和奖惩工作机制。预算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针对二级办学部门或建设项目的支出情况,学校聘请校内外专业人员,开展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重点在于项目建设的经费使用、是否实现预期效果、投入产出效益情况等,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学校对项目建设效果好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或与下一年预算经费安排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内容为准。

 

 

发布日期: 
2018-03-12
发布部门: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