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凯发网站

索取号:g010-0702000-2019-0012发布时间:2019-06-19发布部门:财务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上级政策精神和学校实际,另行制订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学生出差报销费用,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五条 学校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任务等。按工作人员所属部门或学院执行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同一时间和地点5人以下出差,由所在部门或学院(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5人以上(含5人)出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各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汇总本部门出差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不提倡自驾车或租车出差。工作确有必要的,驾车人应事先就工作人员姓名、出差人数、出差时间、出差地点、工作任务及自驾车、租车理由等内容作出纸质说明,按本办法第五条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详见附表1。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当日和离开当日,从机场、火车站、轮船码头与办事地点或出发点(住宿宾馆)之间来回各一次的交通费可据实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执行财行【2015】497号文件规定标准,详见附表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照局级及相关职务人员标准执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具体标准根据财行【2013】531号文执行,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十七条 国内连续出差时间超过30天,30天(含)以内的伙食补助费补助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执行;超过30天以上的部分伙食费按每人60元/天补助,市内交通按40元/天补助。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发放。

 

第七章 上海市郊区差旅费

第二十条 上海市郊区是指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临时到上海市郊区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在上海市郊区出差,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

 

第八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差旅费是指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或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校外竞赛等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学校有相关管理办法的,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报销标准不得超过本办法“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机票或车船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学校有关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没有教职工带队的学生差旅费,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行前须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详见附表3。

第三十条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上海海事大学出差费用报销单”,详见附件4。由经办人签字,承担差旅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出差人员为部门主要负责人本人或项目负责人本人的,由上级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下列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1.上海海事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

2.上海海事大学出差费用报销单;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原始凭证;

4.经费卡;

5.公务卡消费明细清单(附表5);

6.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凭证(会议、培训通知或邀请函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出差、无差旅费预算经费项目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对于超预算、超范围和超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超标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报销机票,需提供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盖有发票专用章或售票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报销;无法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的,可凭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和电子行程单(电子订单)一并报销。

第三十五条 凡乘坐实名制购票制度的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出差,报销时票据上姓名应与出差人一致。

第三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不再预借差旅费。因特殊原因借款出差,必须在出差返回后二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二个月未报销的,按超期天数每天核减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直至扣完为止。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出差到上海市外,当天往返的,可以凭票据实报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与市区目的地之间的交通费用,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出差途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因特殊原因造成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单位承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且能出具有效证明,可给予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二)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票遗失或损毁,须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说明,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原因造成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须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说明,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按照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我校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我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无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三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缴纳会议费、培训费的,除往返途中给予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补贴外,会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括报销市内交通票据)。参加会议或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按规定给予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即交通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过审批自驾车、租车出差的,凭出差期间发生的过路过桥费、汽油费、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内的过桥过路费,报销住宿费,领取伙食补助,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补助。对于由于自驾车、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部门和出差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探亲休假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在上海市区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出差人员确因工作必须住宿的,按出差审批制度报经批准后,依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四十七条 参加会议或培训,若通知规定需缴纳会议费或培训费,非学术会议或培训,缴纳的会议费和培训费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若因特殊原因超标,经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学术会议及科研培训缴纳的会议费及培训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填写《校外受邀人员差旅费申报表》(附表6),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 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九条 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做好出差事前审批工作,经费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差旅费预算,确保差旅费支出符合预算批复的内容,对出差活动的真实性负责,配合财务部门把好差旅费的报销审核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审批人员、财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察处、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和审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因公出差旅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海大行〔2016〕58号)同时废止。

附表1: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jpg

附表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jpg

附表3:上海海事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doc

附表4:上海海事大学出差费用报销单.doc

附表5:公务卡消费明细清单.doc

附表6:校外受邀人员差旅费申报表.doc



发布日期: 
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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