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辅修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凯发网站

索取号:g010-0505001-2020-0010发布时间:2020-05-11发布部门:教务处

沪海大教〔2020〕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知识面,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校从2020年开始,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辅修专业(学位)教育。为规范该项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辅修的另一个专业;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是指由学校授予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跨学科门类专业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辅修专业(学位)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教学单位共同确定;主办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四条 教务处对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调配等。相关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辅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落实等。

第五条 所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位)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 计划开设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单位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0周前办理申报手续。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七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5学分,其中包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教学环节9学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学生应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

第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学安排在相应学期的周六和暑假期间。开课学期安排在主修专业对应的第二学期暑假到第七学期。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报名、注册、保留学籍、恢复学籍与终止学籍

(一)辅修专业(学位)的报名

(1)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大一学生,第一学期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到2.30及以上,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作弊记录者,可报名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2)学校根据辅修专业(学位)招生规模,按照成绩绩点排名择优录取,绩点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跨学科的申请学生。

(3)经审批同意录取后,申请学生可获得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资格。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取得某一辅修专业(学位)学籍后,不得变更该专业。

(二)辅修专业(学位)的注册

每学期按照教务处公布的辅修专业(学位)缴费通知,按时缴纳辅修专业(学位)学费方视为完成辅修专业(学位)注册。

(三)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籍保留

辅修专业(学位)就读期间,学生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辅修专业(学位)学籍。

(四)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籍恢复

(1)保留辅修专业(学位)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辅修专业(学位)学籍。

(2)恢复辅修专业(学位)学籍的学生跟随同专业最合适的年级就读。

(五)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籍终止

凡属于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学生的辅修专业(学位)修读资格,学籍终止的学生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1)无主修专业学籍的学生;

(2)未按时完成辅修专业(学位)学籍注册的学生;

(3)辅修专业(学位)课程重修一次后仍不及格的学生;

(4)主修专业进入试读的学生;

(5)修读辅修专业(学位)期间,在校内外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学生;

(6)辅修专业(学位)就读中途主动要求终止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

(六)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通过生效。


第五章 学业管理

第十一条 补考、缓考、重修与成绩记载

(一)辅修专业(学位)课程考核采用补考重修制。相关补考、缓考规定与主修专业教学管理保持一致。

(二)辅修专业(学位)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一次相同课程的重修。辅修专业(学位)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三)学生每学期的辅修专业(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录在学生学习成绩表上。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学分不参与主修专业的成绩绩点计算、不可冲抵主修专业的学分。

第十二条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并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获得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且辅修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的学生,可予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予单独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1)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获得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但辅修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的学生;

(2)在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取得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的学生。

(三)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位)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全部学分者,不予颁发任何辅修专业(学位)相关证书,但对其所修读课程提供成绩证明。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学位)教育按学分收费。辅修专业(学位)收费标准与《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中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收费标准保持一致。辅修专业(学位)学费按学期缴纳,每学期缴费通知公布于教务处网站上。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教学管理参照学校颁发的本科教学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之效力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主修专业2019级及以后进入辅修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

(二)《上海海事大学第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14〕381号)仍适用于第二专业在读学生,至该类学生修读完成后自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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