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凯发网站

索取号:g010-0505002-2023-0043发布时间:2021-07-02发布部门:学生处

沪海大学〔2021〕193号

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沪海大学〔2021〕193号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预科生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三)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三条  认定机构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设四级认定机构。

(一)一级认定机构是班级(或专业)的民主评议小组。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组长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二级认定机构是学院的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各班级(或专业)辅导员组成,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

(三)三级认定机构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四)四级认定机构是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校的家庭经济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认定依据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和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设置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乘以系数1.5,当年申请学生提供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低于该标准的学生才可参与认定。原则上困难生评定资格需严格满足上述条件,学生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满足该条件的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三)民主评议

学院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佐证材料以及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进行综合评议,初步确定认定档次。评议中重点关注特殊群体因素和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等。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发布通知,向学生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老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准备相应材料,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初,由辅导员收集、汇总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可以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可以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审名单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提出复核意见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核定。

(四)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期内,学生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或等级存在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核查申请。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核查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学生如对学院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学院认定工作组核查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将最终处理结果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其所在学院。

(五)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终审通过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第六条 管理和监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将作为对学生进行资助的主要依据,学院应定期通过信函、电话、谈话及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各学院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休学、退学和家庭经济好转的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作出调整。

(二)学院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落实情况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考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从学校公示结束之日起生效,一年后自动失效。年度认定结束后学生遇到突发经济困难,可随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可以采取临时性困难补助和其他企业、社会助学金的方式给予补贴,学年中不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新认定。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海大学〔2017〕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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