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损坏遗失赔偿实施细则(试行)-凯发网站

索取号:g010-0702000-2016-0006发布时间:2016-10-14发布部门:资产管理处

为规范和加强校内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增强全校师生爱护国有资产的自觉性,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6〕2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资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学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保管第一责任人,保管人是固定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落实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定期对所分管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同时要对设施设备(仪器)等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培训操作人员,防止损坏、遗失等事故发生。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应追究责任,责令赔偿损失。

(一)主观恶意破坏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造资产的;

(二)未经保管部门、保管人同意,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三)工作失职,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四)由于其他违规行为导致的。

三、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需要提供相关免责申请证明材料,经核实确认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不予赔偿。

(一)按规定操作,由于固定资产本身质量问题或由于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坏或遗失的;

(二)其他合理因素。

四、发生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保管人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并迅速报告部门领导,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五、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问题的责任区分。

(一)保管部门承担保管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主要责任。对因个人工作不负责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者,由保管人承担责任,保管部门负责向保管人追究赔偿;

(二)因保管部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防范不严谨,由保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因被盗、被抢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遗失,由事发地公安部门或保管部门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四)属于多人保管,共同负责者,由保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分担赔偿权重。

六、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赔偿分类及赔偿金额计算。

(一)赔偿分类

1.损坏或遗失零件、配件,但不致国有资产报废,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2.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3.损坏后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应按遗失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固定资产遗失的赔偿按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照相机(账面原值不超过2.5万元)、摄像机、手机、录音笔等“两用品”:

(1)入账两年以内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赔偿;

(2)入账2-5年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的50%赔偿;

(3)入账5-7年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的30%赔偿;

(4)入账7年以上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的10%赔偿。

2.高档数码相机损失(账面原值大于2.5万元/台)不论年限,一律按账面原值赔偿;

3.除上述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1)入账两年以内的,按照账面原值赔偿;

(2)入账2-5年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的30%赔偿;

(3)入账5-7年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的15%赔偿;

(4)入账7年以上损失的,按照账面原值的6%赔偿。

七、赔偿处理顺序

(一)保管部门保管人填写《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申报表》陈述损坏或遗失原因,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损失固定资产原值单价(或单次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或单次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赔偿处理,由资产处报学校审定。

(二)经审批同意后,保管部门保管人按照核定的赔偿金额将赔偿款交财务处(不得使用在校经费冲抵)。

(三)资产管理处根据赔偿缴款情况进行帐务调整。

八、因特殊原因(如被盗、不可抗力等)申请免于赔偿的,应将《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报请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九、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情况的保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赔偿工作。超过一年未完成赔偿的,学校将按照应赔偿金额缓发部门相应绩效奖励,待追偿完成后,再发还暂缓发放的绩效奖励。

十、赔偿收入、固定资产的保险理赔收入按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财务规定处理。

十一、公安机关破案后或以其他方式追回的损失固定资产,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

十二、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损失按学校图书馆制订的办法执行。

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损失赔偿申报表   

固定资产损失部门(盖章)

损失资产名称

校内资产编号

损失数量

损失总价

核定赔偿金额

损失原因及建议:

 

                                          申报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处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编号:


发布日期: 
2016-10-14
发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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